随着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外卖服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首选。然而,方便的背后,食品制作和配送过程的非透明性,也为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由此引发纠纷。近日,延吉市民在外卖中吃出虫子,与店家沟通无果后,在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日前,曹女士通过外卖平台,花费21.8元购买了一份卤煮火烧。食用过程中,曹女士发现食品内混有虫子。她立即拍照留证,并通过外卖平台与店家沟通,要求餐饮店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餐饮店认为食物已经开封,且已经食用一部分,仅凭一张照片无法证明食物内有虫子是餐饮店的问题,拒绝赔偿。与店家沟通无果后,曹女士向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案后,曹女士提供了家中监控视频、外卖订单截图、外卖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该餐饮店提供的外卖食品中发现虫子。法院认为,曹女士与餐饮店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曹女士支付了餐费,餐饮店应如约向曹女士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食。通过曹女士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证据可以看出,其在用餐过程中出现了虫子。根据法律规定,虫子属于社会普遍认知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存在于食品中应认定该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餐饮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餐饮店赔偿曹女士1000元。判决后,餐饮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无小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负有完全保障义务。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食品是否已造成实际健康危害,只要提供了不安全食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要勇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保留好证据,注意保留问题食品原状、拍照录像、保存购物凭证和沟通记录,这些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