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6月10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吉林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是延边州乃至吉林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里程碑。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众所周知,朝鲜族非物质文化在中国有着数百年的历史,是中国朝鲜族文化的根基,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边发展繁荣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的力量源泉。截至目前,我州普查登记的州级朝鲜族非遗名录78项,黄龟渊的故事等61项朝鲜族非遗项目列入省级名录,洞箫音乐等17项朝鲜族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于2009年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中国唯一入选的舞蹈类项目。我州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深厚,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广泛,这在国内其他民族地区是少见的。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精髓,是民族精神发展传承的重要载体。千百年来,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朝鲜族同胞和世居延边大地的各族人民健康成长、发展和进步。
多年来,我州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争取保护资金,配备专门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和国际化、现代化发展,城乡一体化提速,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在现代化、全球化、城市化的多重冲击下,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存续危机。特别是近20年来,我州在民间传唱的朝鲜族古老民歌、民谣,朝鲜族传统的奚琴演奏、绩麻舞、僧舞等民间艺术形式日渐萎缩,大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部分已经失传。因此,如何传承保护好这些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遗产,使其在延边的发展中绽放出应有的光彩,在建设和谐延边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条例》遵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给予了明确,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必将推动我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向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构筑起更为完善合理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体系。《条例》的出台,是我州民族文化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护中国朝鲜族民族特征、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推进文化强州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 南学天 牛春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