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拿高空抛物当儿戏
近日,由珲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经珲春市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系我州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一颗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小物件如果从高空抛下,就会变成伤人利器。高空抛物,长久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以来,高空抛物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底,家住敦化市南海街某小区的男子王某某因个人私事纠纷,为发泄情绪,不顾民警劝阻,多次将数十个玻璃酒瓶从5楼扔下。
2020年5月,延吉市长白西路祺林医院附近某小区有一男子从6楼向下抛物,当场砸坏2台私家车。小区业主反映,该男子经常高空抛物,有时扔鸡蛋、卷纸,有时甚至扔下一个小酱缸,把下面停放的车都砸坏了,幸亏没砸到人。
2021年1月,家住延吉市东市场附近的汪女士家的汽车被楼上扔下的外卖袋砸中,汁水将车身脏污,因为天冷冰冻极难清理。
针对这类似问题,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的正式入刑,回应了社会关切。从此,高空抛物有了刑法规制,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弥补了体系性不足的缺陷。这意味着高空抛物不仅仅是缺德的事情,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入刑,给依法打击和治理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在珲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中,王某、赵某2名被告人贪图一时方便,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木板等建筑垃圾从珲春市某小区6楼窗户抛掷至楼下公共区域。若无高空抛物罪相关规定,很可能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刑责,而现在就能准确定罪。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到我州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十分具有警示意义,让人们意识到,高空抛物入刑,别以为只是说说而已。
我们不禁要问,法已有规范,为何高空抛物仍会发生?通过以往发生事件来看,记者认为, 高空抛物这一陋习之所以存在,除了个别人发泄不满外,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惰性。因为懒,便随手丢垃圾,只顾自家方便,不管别人的感受;因为心存侥幸,总认为砸不到人;因为缺德,则是有意而为,认为垃圾自有人清理,无伤大雅,就算砸到人,也找不到他。因此,要杜绝这一现象,除了要靠法律震慑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一起、追究一起、曝光一起,让肇事者知耻而后改。
要杜绝此类事件,首先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力量。高空抛物,既关乎道德,又关乎法律。然而“高空抛物”入刑一年多来,仍有许多居民对此不甚了解。因此,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与重视,还须下大气力做好普法宣传。处在高空抛物问题产生“一线”,基层的力量和作用要充分发挥出来。比如,物业要更主动参与高空抛物治理,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街道、社区应发挥基层管理优势,可建立相关志愿服务机制和监督团队,促使杜绝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共识。其次,可以借鉴“醉驾入刑”的经验。“醉驾入刑”10余年来,除了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开展相关专项行动,基层不定期的宣传活动、道路上设置的醒目标识等,在引导全社会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文明交通氛围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酒驾醉驾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高空抛物,要“治”也要“防”。唯有如此,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我们欣喜地看到,如今越来越多的居民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不断提升,正在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只有全社会形成杜绝高空抛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构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