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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致人摔伤 法官厘清赔偿责任

2026-08-06 10:07来源:延边新闻网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精准划分双方责任、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庭履行赔付、当场撤诉。

据悉,一名外卖骑手在夜间骑行配送途中,途经一处施工路段,因施工导致路面坑洼且未及时进行修复,现场还未设置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措施,失控摔倒,造成人身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骑手就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主张各项赔偿合计4600元,并将负责该路段施工的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认为,施工方未履行现场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辩称,事故主要原因是骑手车速过快、自身观察疏忽,且施工方已通过网络发布施工提示公告,尽到提醒义务,拒绝全额赔偿。

为客观还原事实、准确划分责任,办案法官依法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细致核查案件细节。经查,事发路段路面坑洼现象客观存在,施工现场未落实法定安全保障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同时,骑手夜间骑行速度偏快,未尽谨慎通行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偏高,部分诉求缺乏充分依据。

法官明确释法:网络公示提醒不能替代施工现场法定安全防护义务,不得作为施工企业的免责依据。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属于涉民生纠纷,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双方开展分层调解:一方面明确被告的安全主体责任,厘清其法定履职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自身过错及不合理诉求范围,引导双方理性化解分歧。

经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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