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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家属携刀欲进法院依法行政拘留

2020-10-12 10:39:18来源:延边新闻网

□本报通讯员 张琪

近日,安图县法院执行干警在处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家属王某携带管制刀具欲进入法院,安检法警及时控制并没收其管制刀具,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15年,被告郭某雇佣王某使用挖掘机在某村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挖掘机租赁费为200元/小时,王某施工共计130个小时,合计金额为2.6万元。工程结束后,郭某仅支付王某2万元,剩余6000元未付。2019年6月14日,王某找郭某索要劳务费时,郭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下,王某将其诉至安图县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郭某,但始终联系不上。日前,执行干警打通了被执行人郭某的电话,说明情况后,将其传唤至安图县法院,要求尽快履行生效法律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郭某释法明理,希望其能够配合法院工作,及时交纳案款。与此同时,在法院安检处,其妻王某某情绪激动,大声嚷嚷要见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在安检时,被法警发现其随身携带了一把菜刀和一把尖刀,法警及时将其控制,并与相关案件执行干警取得联系。“我丈夫没收到法律文书且私下已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王某,凭什么还要起诉、执行我们?”王某某辩称。随后,执行干警经询问本案主审法官和翻阅卷宗,证实郭某确实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所做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因王某某携带刀具欲进法院的行为,执行干警与明月派出所取得联系,公安干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后经《管制刀具认定书》、证人证言及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陈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执行干警向郭某释明执行依据和法律规定,希望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并告知了其妻子的行为已受到了行政处罚。郭某深感后悔,主动筹钱,将6000余元案款交至安图县法院,至此,此案得以执结。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员进入法院时,请自觉接受法院安全检查,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没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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