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借用农机惹纠纷
邻里亲友间互帮互助、借用农用机具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借用人仅享有使用权,无权私自处置他人财物。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用拖拉机无权处分侵权纠纷案件,厘清借用权责边界,明确私自变卖借用财物需全额赔偿所有权人经济损失,以案释法,守护群众财产权益。
今年2月,蒋某出于信任,将自家拖拉机借给王某使用。一周后,蒋某发现王某竟在未经任何沟通与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2.5万元价格将拖拉机转售他人。蒋某向购买人讨要拖拉机无果,无奈自行出资2.6万元将拖拉机赎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量双方是邻里亲友关系,优先开展诉前调解。围绕两大争议焦点释法明理:一是借用人仅拥有农机使用权,擅自变卖他人财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蒋某赎回拖拉机支出的2.6万元,系追回自有农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转账记录佐证,属于本案直接经济损失,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全额予以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认错致歉,一次性赔偿蒋某经济损失2.6万元,蒋某对王某的过错行为予以谅解。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