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司法调解化纠纷
延吉市民曹女士被他人宠物狗咬伤,双方就各自责任及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日前,双方在延吉市司法局公园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春节期间,曹女士前往某超市购物时,不慎被超市老板朴先生的宠物狗咬伤。事发后,她及时处理了伤口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随后,她与朴先生协商,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曹女士认为,店家任由宠物狗在超市内随意活动,未尽到管理务。朴先生认为,曹女士在宠物狗抵触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抚摸,因此,狗咬伤对方并非全部是自家的过错。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面对宠物狗伤人的事实,公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告知朴先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第三人致宠物狗受惊吓的,主人也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提醒曹女士,宠物狗容易因受惊吓而作出过激反应,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要轻易抚摸宠物狗,以免造成人身损害。经过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朴先生赔偿曹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