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物品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物品寄存保管的场景屡见不鲜,诸如前往超市购物时存包、进入洗浴场所寄存衣物等。然而,当寄存保管的物品遭受损坏,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便成为亟待明确的关键问题。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保管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为这一常见问题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范例。
李某在某理发店理发期间,将自己的手机寄放在理发店设置的储物柜内。待理发结束,李某取手机时,储物柜内的架子意外滑落,砸在手机屏幕上,致使手机屏幕严重破损。李某与理发店负责人就手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理发店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经法院深入审理查明,该理发店储物柜内的架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由于未进行妥善固定,随时都有掉落风险。李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对理发店的信任,将个人物品放置于理发店提供的储物柜中,而理发店却未能充分履行保管物品的基本义务,最终导致李某的财产遭受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认定,理发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法官从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以及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出发,向理发店负责人阐明其应承担的责任。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理发店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过错,同意赔偿李某的手机维修费用。李某在顺利拿到赔偿款后,主动申请撤诉,这起纠纷得以化解。
对此,办案法官特别提醒,依据保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核心义务。保管人在履行保管职责时,必须尽到相当程度的注意义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若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况,保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