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物有问题 消费者起诉获赔
点外卖时发现食物存在异物。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延吉市民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获赔200元。
今年2月份,延吉市民李某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下单,购买了一份套餐饭,支付了15元。收到餐食后发现里面有异物(类似塑料短绳),遂与商家多番协商,在索赔未果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家退还餐费15元,并赔偿1000元。
延吉市法院收案后,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从商家处购买了食物,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仅提交了购买订单记录和异物的照片两份证据,无法确认该异物的真实来源。李某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在综合考虑之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通过讲解判例和分析情理等方式,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商家自愿向李某某一次性赔付200元并赔礼道歉,李某某对调解方案和商家的态度均表示满意,在收到赔偿款后撤诉。
延吉市法院借由此案提醒广大餐饮商家,在经营中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的重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共同参与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