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封阳台 法院判决:拆除
“我想通过封闭阳台给房子防寒保温,再说阳台是我个人的,我想封就封!”
“你封阳台影响了整个小区规划设计效果,损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拆除!”日前,延吉市某小区业主王某将自家房屋的半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沟通无果后,将业主王某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王某已签署《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王某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中“禁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篷、花架、晾晒架和封闭阳台”的规定,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私封阳台还会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甚至价值产生影响,且封闭阳台后未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限期拆除自行封闭的阳台。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共同维护小区的文明与秩序。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