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运牛出意外 法官调解止纷争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牛在运输过程中死亡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2024年12月,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接到杨某递交的诉状称,他为饲养人赵某运输牛后,赵某拒不支付4800元的运费。法院接到诉状后,主审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详情。
原来,赵某是一位养牛户,其饲养的100多头牛需从敦化运往和龙的某山场进行放养。为此,赵某联系到杨某等车主,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们运牛以及需要支付的运费。然而,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意外。赵某发现杨某车上的一头牛突然趴下,经检查,该牛被踩踏受伤。无奈之下,赵某只好先把受伤的牛卸下,随后将其他牛运到目的地。没过几天,这头受伤的牛不幸死亡。
围绕这头牛的死亡责任归属,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赵某称,他将牛交给杨某运输,运输过程中,杨某超车车速过快,正是这一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牛发生踩踏并受伤死亡,杨某应赔偿其牛的损失,因此拒绝支付运费。杨某则认为,自己按照要求将牛运到目的地,牛的死亡是牛群互相踩踏造成的,并非运输原因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坚决要求赵某支付运费。
为了一次性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主审法官在充分掌握案情,精准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后,决定前往林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一见面,气氛瞬间紧张起来,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主审法官当即采用“背对背”调解法。
法官先向杨某详细释明,作为承运人,其负有对所运输货物进行合理、安全运输的义务,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承运人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承运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又向赵某讲清,作为饲养人和托运人,有义务对运输货物的具体情况、运输路线、运输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向承运人进行明确的说明告知。而且,赵某若主张牛的死亡是因杨某在运输过程中超速驾驶所致,进而造成其财产损失,必须举证证实相关事实及损失数额的依据。
在法官循循善诱、耐心细致地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下,双方逐渐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了全新的理解与认识。法官适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渐渐地,双方情绪冷静下来,态度也有所转变,心结慢慢解开。最终,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补偿赵某损失700元,赵某也当场向杨某支付了剩余运费4100元。至此,这起因牛死亡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化解。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