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可乱用 当心构成侵权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乙店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明晰商标使用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随着社会公众对商标权商业价值的认知与保护意识持续提升,越来越多商标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部分市场经营者因对商标正当使用范围认知模糊,易在经营中不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进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系“某师傅”商标合法授权使用人,其发现乙店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铺名称、招牌、宣传图及外卖平台等场景使用“某师傅”商标,经营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重合,易导致公众混淆,侵害其知识产权。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店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依法开展审理工作。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持有与商标权人签订的正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书》,依法取得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同时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乙店铺多处使用涉案标识,已超出合法使用范畴,构成商标侵权。在审理过程中,乙店铺经营者张某辩称,使用“某师傅”系基于妻子姓氏,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商标性使用意图。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抗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合理使用情形,依法不予采纳。
结合侵权情节及影响,法院判决:乙店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网络平台等商业场景使用相关侵权标识,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乙店铺已足额赔付并完成侵权标识更换,案件得到化解。
办案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经营者,使用商标前务必明晰正当使用的边界与法律要求,切勿因主观认知偏差陷入侵权纠纷,避免因“自以为合理”的使用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