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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担保反担责 一纸签名背上18万元债务

2026-05-14 09:30来源:延边新闻网

碍于亲友情面,随手签字做贷款担保,是否需要担责?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市民金某因轻信朋友口头承诺,为1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最终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场人情担保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被告高某无固定工作,因个人经营急需资金,向贷款服务机构申请18万元担保借款。按该机构要求,需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人员提供担保方可放款。高某遂找到熟人金某,反复向其劝说担保仅为签字走流程,自己会按时还款,绝不会牵连金某。

碍于多年交情,且法律风险意识薄弱,金某未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便轻信对方承诺,在担保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文书上签字捺印,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借款到期后,高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按照约定,贷款服务机构先行代偿全部借款本息,并依法取得追偿权。经多次催要无果,机构将借款人高某、担保人金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代偿本息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高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坦言经济困难,无一次性还款能力;金某则懊悔不已,称自己未使用分文贷款,仅是出于情义帮忙,恳请法院免除其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无胁迫情形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是否用款、是否碍于情面,均不能免除连带担保责任,口头承诺不能对抗书面合同。最终,法官兼顾法理人情,组织三方调解,贷款机构同意放宽还款期限,三方达成协议,高某与金某按月分期结清全部债务。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静波

来源:延边新闻网
初审:
齐艳红
复审:
李思文
终审: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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