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 >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予还是借款?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予还是借款?

2025-12-11 09:22:06来源:延边新闻网

龙井市一对昔日情侣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发生了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之后,对于转账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赠予。日前,龙井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判决。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多次转账,金额累计2万余元。在转账记录中,不仅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额,也包括3000元、5000元等大额整数转账。双方关系破裂后,张某将李某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主张这些转账是借款,要求李某全部返还。李某称,这些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互赠礼物及张某为表达和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予,她没有向张某借钱,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款合意,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转账确实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时间、转账金额都不同。其中,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发生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定时间,并附言“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内容。对于案涉数笔大额整数转账,张某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虽然其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但内容多为单方面主张还款,李某均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相关款项早已用于双方共同旅行、餐饮等日常消费,并且在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曾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520”“1314”等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意义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赠予李某的,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的转账,张某口述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要求李某还款,但其称双方分手后,微信内容都已删除,且没有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明确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对此,张某予以认可,但表示已分手应返还。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张某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了,亦应视为赠予,故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无论是赠予还是借贷,都需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通过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性质,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亲密关系负责任的表现。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

来源:延边新闻网
初审:
齐艳红
复审:
李思文
终审:
王军
 
扫描二维码分享朋友圈
版权信息:如需转载,请您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延边新闻网》
  • 点击量排行
  • 时政
  • 经济
  • 社会
  • 国内

延边新闻网举报电话: 0433-2518770   E-mail:2381244096@qq.com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89号 邮编:13300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2120180019
吉ICP备09000490号-3吉公网安备 22240102000346号
© 2007- 延边新闻网 版权所有

微信公众号
延边网

延边新闻网
手机端

新浪微博
延边新闻网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89号

邮编:133000

电话:0433-2518770

邮箱:23812440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