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滑雪场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 滑雪摔伤,谁来担责?
近年来,滑雪运动凭借其速度与激情,日益受到大众的喜爱。然而,伴随滑雪热的兴起,因参与滑雪导致人身损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审理。
2023年2月5日,许某在某滑雪场高级雪道滑行至底部时,被场内因放气而倒塌的充气广告门绊倒受伤。事发后,许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初步诊断,其右膝遭受外伤,伴有韧带损伤和半月板损伤。医生建议许某佩戴膝盖支具,并根据病情定期随诊。2月17日,许某前往医院复查,医生诊断其右膝韧带损伤严重,建议进行手术治疗。3月1日,许某接受了韧带重建手术。经相关部门鉴定,许某此次损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此后,许某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滑雪场负责人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许某将经营该滑雪场的公司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总计1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发经过,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涉事公司认为,许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滑雪运动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此次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公司方面还指出,许某在事故发生20多日后才进行手术,难以确认在此期间是否因再次遭受外力因素或因怠于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许某则表示,自己有多年滑雪经验,事发当天,充气广告门起初处于满气状态,当他滑行至临近终点时,工作人员突然放气,致使广告门倒塌将其绊倒,滑雪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该公司在滑雪场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拱形气门,且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某作为具有多年滑雪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滑雪运动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在明知滑雪场设置了拱形气门的情况下,其本可选择与拱形气门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滑行,但由于自身未能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依据许某提供的医院治疗病历、诊断CT等证据,能够证实许某系遵照医嘱进行随诊,因病情未好转,经医生建议后才接受手术,不存在怠于治疗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公司对许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滑雪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依法负有保障滑雪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控制雪道人流量、及时清理滑道内障碍物等,以此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滑雪者在滑雪前,务必佩戴好护具,选择合适的雪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滑行。在滑雪过程中,应时刻留意周围环境变化,做好充分预判,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最大程度预防人身损害的发生。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