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经营者注意:《延边州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指引(试行)》发布!
中秋、国庆来临之际,为切实规范经营者行为,警示违法违规后果,引导消费者合理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旅游市场住宿、餐饮、景区等重点领域易发、高发问题,制定《延边州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指引(试行)》。
餐饮业
01
(一)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落实餐前价格确认制度。在消费者点餐后、提供餐饮前,向消费者当面确认消费清单(使用扫码点餐除外),待消费者同意后再下单。消费清单信息至少包括名称、单价、消费数量(或重量)和总金额。消费者加菜或减菜的,及时调整清单。结算时,按照消费清单上消费者确认的数额进行结算。使用收银台、收银称时,设置好计价系统中的参数,确保计价系统输出的价格与款项不高于实际数额。不得使用两套菜单,向消费者展示价格较低的菜单,暗地里用高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提供的菜品质量应质价相符。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使用冰鲜海鲜加工成餐品菜品,却宣称使用活海鲜;在销售低价海鲜产品时,标示高价海鲜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使用图片或实物展示餐品菜品特征时,展示的与现实的餐品菜品显著不一致;虚构或夸大销售情况或消费者的使用反馈等。
(四)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种类不同特征的餐品、菜品或鲜活商品等实行不同价格时分别明码标价。例如,经营场所内同一种海鲜有冰鲜和活鲜之分,且冰鲜和活鲜的价格不一样,对冰鲜和活鲜的海鲜分别明码标价。加工费明码标价。食品代加工时向消费者收取加工费的,对加工费明码标价。另行收费的餐饮具和餐巾纸明码标价。提供可由消费者另行选择的餐饮具和餐巾纸,且需要另行收费的,对这类餐饮具和餐巾纸明码标价。单点的食材明码标价。先由消费者根据个人需要点食材,再由将食材制作成最终餐饮产品的,对各种食材分别明码标价,例如可额外加料的面食。
(五)诚信经营,不做“价格刺客”。一是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对于需要向消费者特别提醒的价格信息进行强化标示。例如:活鲜的海鲜价格较高,消费者没注意可能引发纠纷,强化标示该海鲜的价格或该海鲜为活鲜或冰鲜的信息。限量供应特价菜品时,标示当天供应量,并提醒消费者购买前了解特价菜品剩余的数量。销售海鲜或用海鲜制作的菜品时,标示实时售价。二是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图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例如,对餐品、菜品以“份”作为计价单位时,对“份”具体的量作细化说明。经营海鲜以个计价,该计价单位以大字体标示或标示在消费者容易找到的地方,以免消费者对计价单位产生误解。三是不得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宣称其菜品打折销售,应当提前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
行政责任: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住宿业
02
(一)酒店客房预订成功后,无特别约定不得临时涨价。酒店客房预订成功之后,消费者、经营者均应按预订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对于价格增长有特别约定,按照特别约定执行,如无特别约定的,经营者不得临时涨价。例如:因市场供不应求,对已经订好房间的消费者悔单,不按消费者订房时的价格提供住宿服务,坐地起价。
(二)酒店客房预订成功,消费者、经营者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须及时为消费者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提供约定类型房间,按照约定数额收取房费。如经营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房间,应当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主动沟通、解释,提供调换房间并退还差价、退还房费、帮助联系其他酒店客房、给予适当赔偿等解决方案,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如消费者违约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如不予退还定金、扣减相应房费等)或赔偿损失。
(三)应当明示促销基准或被比较价格信息。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例如,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的信息(参考模板:划线价格为门市价、指导价或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进行咨询)。
(四)真实描述房间与周围环境。通过网络销售客房时,描述客房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或照片如实反映房间与周围环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使用图片或文字展示的住宿环境与实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不一致;虚构或夸大销售情况或消费者的使用反馈等。
(五)需另行收费的服务或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标明价格以外的费用。在经营场所提供棋牌、游泳、养生保健等服务或者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各类商品,需要另行收费的,对这类服务和商品明码标价。
(六)节假日或旅游旺季住宿经营者涨价要合理。旅游旺季和重要节假日期间,住宿业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在遵守政府和行业协会建议的诚信指导价基础上,制定价格应保持在合理区间浮动,不得任意加价销售。住宿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上,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客房价格及计价方式。不得有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十四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
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景区景点
03
(一)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者标价外收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二)不得因购票渠道不同对消费者区别对待。针对不同销售渠道出售的票证,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售票价与标准票价的差额等因素规定不同的使用规则,但必须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在票面上明确记载。经营者在核验消费者出具的有关票证时,应当仔细核对票证使用规则,除售票时明确作出使用限制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外,应当按照“同票同权”的原则给予优惠票证与正常售价票证同等待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就票证使用规则产生争议,经营者应当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解释,努力通过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四十八条、五十二条,《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商贸业
04
(一)明示促销基准或被比较价格信息。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时,真实准确地标示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不得标示低价诱骗消费者,在消费者结算时,暗地里用高于标价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落实制作前确认制度。对于现场即时制作的手工艺品,在销售前向消费者确认明细及总金额,待消费者同意后再制作。
(三)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对某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时,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不故意通过小的计价单位,让消费者觉得价格较低。例如,对打糕、泡菜等散装食品,建议使用500克的计价单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
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